本译文为保值服务方案一般条款的中文翻译,该条款可从 https://terms.safmarine.com/valueprotect 获取。如本译文和英文原文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后者为准。
保值服务方案条款
本保值服务条款适用于基于保值服务方案的货物运输。
1. 定义
可于https://terms.safmarine.com/carriage获取的萨非航运运输条款(“运输条款”)中规定的定义,除本条款另作定义外,应在本保值服务条款中被采用并具有相同含义。
“运输合同”系指由萨非航运作为承运人和货方就货物运输签署的以运输单据加以证明的任何运输合同,无论该等运输单据是否已实际签发,但前提是货物已接受运输且托运人有权要求运输单据。
“适用事件”系指超出依据萨非航运运输条款本应适用的任何原因之外,在承运人依据本保值服务条款承担责任的适用期间内发生损失的任何原因。
“适用期间”系指保值货物处于运输合同定义的承运人责任之下的期间。
“客户”系指保值服务方案购买方,依据萨非航运运输条款符合“货方”定义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充分取得以上各方之代位求偿权的任何方。
“运输单据”系指萨非航运提单或海运单。
“保值服务方案”系指客户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可购买的一项增值服务。
“保值货物”系指客户已为其购买保值服务方案的货物。
2. 适用
2.1. 保值服务方案须由客户在装运港承运人接管货物之前申请。
2.2. 在承运人接受货物且始终在客户于该等接受货物之前申请了保值服务方案的情况下,保值服务方案将适用于货物。
2.3. 保值服务方案仅在保值货物处于运输合同中定义的承运人责任之下时方对保值货物有效且适用。
2.4. 保值服务方案及本保值服务条款应与运输合同条款并存,并以符合逻辑的方式修改、变更及补充其相关部分内容,运输合同条款在全部其他方面应保持完全效力。
3. 保值服务范围
3.1. 当本条款适用于运输合同时,尽管有可能印在提单背面或以其他方式包含或引用的任何条款,以下条款应被纳入运输条款之中:
“尽管有上述第5.1条之规定,海牙规则第IV条规则2(a)、(b)、(c)、(h)、(l)、(o)和5之规定应不适用于运输合同。”
3.2. 基于本保值服务条款,尽管运输合同中有,或有适用于运输合同的任何相反条款,当出现适用事件时,在客户购买的保值服务方案级别项下的可用范围内赔偿因适用事件引起的索赔,最高可达保值服务方案所覆盖货物的商业价值,以货物的商业发票为凭。因适用事件而产生向客户应付之赔偿,应以货物商业发票中规定的保值服务方案所覆盖货物的商业价值,或所适用的保值服务方案级别赔偿限额二者当中较低者为限。
3.3. 如果适用事件引发共同海损和/或海上救助责任,承运人将就全部或部分保值货物可能从客户收取的与海上救助和/或共同海损分摊有关的费用或担保进行理赔。
3.4. 每一保值服务级别适用的赔偿限额如下:
3.4.1. 保值服务方案启动计划最高(含)15,000美元
3.4.2. 保值服务方案基础计划最高(含)30,000美元
3.4.3. 保值服务方案增值计划最高(含)60,000美元
3.4.4. 保值服务方案拓展计划最高(含)120,000美元
3.4.5. 保值服务方案冷藏标准计划最高(含)12,000美元
3.4.6. 保值服务方案冷藏进阶计划最高(含)36,000美元
3.4.7. 保值服务方案特殊货物标准计划最高(含)180,000美元
3.4.8. 保值服务方案特殊货物进阶计划最高(含)240,000美元
4. 除外
4.1. 保值服务方案适用于承运人接受运输,并在承运人货物接受政策内的货物运输。第3.4.7和3.4.8条中规定的保值服务方案级别仅适用于以开顶箱或平板箱运输的特殊货物。尽管有以上规定,无论运输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如何,以下商品均应被排除在保值服务条款之外:
4.1.1. 冷藏鳄梨、浆果类、香蕉、菠萝、木瓜、非柑橘类水果、海产品和鱼类;
4.1.2. 冷冻鱼类和海产品;或
4.1.3. 以零下60摄氏度或更低温度的超低温运输的货物,亦称“超低温冷藏货物”。
4.2 上述第3条应不适用于:
4.2.1. 错误申报或在运输单据中描述不正确的任何货物,无论任何该等错误申报或不正确描述的原因如何,以及是否为实质性错误;和/或
4.2.2. 如果承运人在货物接收运输之后收到保值服务方案申请。
4.3. 保值服务方案不适用于运至或运自古巴、朝鲜、克里米亚(半岛)、叙利亚、伊朗和/或苏丹的任何货物运输。
4.4. 除非本保值服务条款中另有规定,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或适用于运输合同可取得之抗辩应保持全部效力。特别但不限于,依据未列于上述第3.1条的海牙规则之规定承运人可取得的抗辩。
4.5 保值服务方案在台湾不可用。
5. 索赔
5.1. 如果在适用期间发生适用事件,客户或货方应通知当地的萨非航运客户服务代表将其索赔告知承运人,并提供全部支持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5.1.1. 运输单据副本;
5.1.2. 商业发票副本;
5.1.3. 如货物已交付,货物的彩色照片
5.1.4. 说明货物灭失或损坏事实和详情的申诉信;和
5.1.5. 承运人可能要求的用以评估责任和赔偿的任何其他文件。
5.2. 如果客户已购买保值服务方案增值计划、保值服务方案拓展计划或保值服务方案冷藏进阶计划其中任一级别,并且在客户于货物交付后3日内通知承运人当地服务代表的前提下,客户无义务指示第三方调查员评估货物的损坏状况。承运人可自行决定评估货物。
5.3. 如果就保值货物提出的任何索赔超出所购买的保值服务方案级别,客户就超出级别部分获得赔偿的资格将依据承运人运输条款进行评估。为避免疑义,如果承运人在运输条款项下就全部索赔的责任低于所购买的级别,则承运人不应对高于保值服务方案级别的任何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5.4. 客户和货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轻适用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
6. 结算
6.1. 本保值服务条款项下索赔的支付的前提条件如下:
6.1.1. 客户应向承运人支付的全部费用已全部付清;或
6.1.2. 如果客户持有有效的信用协议,则该协议项下无逾期债务。
6.2. 尽管有上述第6.1条之规定,如果客户对承运人有任何欠款,或与客户的信用协议项下有逾期债务,则承运人应有权以该金额抵扣本保值服务条款或运输合同项下向客户应付之任何赔偿。
7. 附则
7.1. 客户或符合货方定义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以及在运输合同项下有权索赔的任何人,应排除全部其他第三方对本保值服务条款拥有利益。
7.2. 除上述第7.1条明确规定外,并非运输合同一方的任何人应无权依据1999年合同法(第三方权利)或在其他方面行使本保值服务条款的任何规定。
7.3. 全部价格和费率均不含可能向客户征收并由客户支付的增值税及其他间接税。
7.4. 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应无权力放弃或变更任何本保值服务条款,除非该等弃权或变更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由承运人以书面方式批准或认可。
7.5.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在必要的最低程度内被修订,以使其有效、合法且可执行。如果不能作出该等修订,相关条款或部分条款应被视为删除。本条款项下所作之修订和删除应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8. 法律和管辖权
运输条款第26条关于法律和管辖权之规定应适用于保值服务条款,如同全文规定一般在此纳入本条款。